《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正式出台,首次就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实施方案。《方案》确立了“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”的原则,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。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,实施货币赔偿,用于替代修复。值得注意的是,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《方案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涉及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大气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,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。
具体主要包括五种情形:
1、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;
2、在国家、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事件的;
3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,存在“后果特别严重”“情节严重”“数量巨大”等情形,或通过环境损害评估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;
4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,且符合上述情形的;
5、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生态损害赔偿需要赔偿义务人支付清除污染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、生态环境功能损失、生态环境修复、其他应当赔偿的等五方面的费用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,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做到应赔尽赔。
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:
1、清除污染费用,包括运输费、污染物处理费等合理费用;
2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,包括赔偿调查、鉴定评估、修复方案制定、第三方监理、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;
3、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,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、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;
4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;
5、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。
转载来源:东莞阳光网